男子赴菲律賓賭博錢輸光500萬遭軟禁-軟禁者被提起公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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菲聊不可 Feitalks.com 新聞報導:經依法審查查明:2019年初,李某甲(另案處理)介紹被害人李某乙到菲律賓賭博。 2019年3月19日,李某乙和李某甲到菲律賓馬尼拉後,劉某某、王某某(均另案處理)等人負責接待,並同意借給李某乙賭資人民幣500萬元,後將李某乙帶到菲律賓馬尼拉某酒店二樓的某城賭場進行賭博。

次日,李某乙把借得的賭資全部輸光。劉某某、楊某甲等人為索要賭債,將李某乙和李某甲帶至菲律賓馬尼拉一別墅裡,限制李某乙的人身自由,讓其償還人民幣500萬元,被告人朱某利和區某某、楊某乙(均另案處理)負責協助看管李某乙。 2019年3月26日,在李某乙償還部分賭債後,王某某才將其釋放。

案發後,被害人李某乙因被告人朱某利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,對其表示諒解。

朱某利,曾用名朱某英,男,1980年出生,初中文化程度,山西省運城市人,農民。因犯貪污罪、職務侵占罪,於2012年2月10日被山西省臨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,於2015年12月12日刑滿釋放。因涉嫌非法拘禁罪,於2020年5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經海口市人民檢察院批准,於2020年5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逮捕。近日,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檢察院以非法拘禁罪提起訴訟。

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檢察院認為,被告人朱某利夥同他人,非法剝奪被害人人身自由,其行為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,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,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被告人朱某利曾被判處有期徒刑,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,是累犯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,應當從重處罰。鑑於被告人朱某利認罪認罰,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,提起公訴,請依法判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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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來源:男子赴菲律賓賭博錢輸光遭軟禁 軟禁者被提起公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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