菲律賓憲法規定:外國人不得於菲律賓買賣和擁有土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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菲聊不可 Feitalks.com 自媒體:我發現去年購買的土地的賣方與外國人結婚。外國人要求繼續處理出售相關事宜,因為他是土地的真正擁有者,也是由他出資來購買土地,妻子則沒有付出任何費用。他聲稱可以用所支付的相同金額收回,因為菲律賓合約法允許。他可以從我這裡收回所有權嗎?

一般來說外國人禁止在菲律賓擁有土地。這與1973年《憲法》第XIV條第14節的規定相符,章節規定: “除非世襲繼承,否則不得將私人土地轉讓給有資格在公共領域擁有土地的個人,公司或協會。”

在以上的的情況下,與菲律賓人結婚的外國人可能會錯誤地引用《菲律賓新民法典》第1416條的其中規定: “如果協議本身不是非法,而只是被禁止,並且法律的禁止是為了保護原告,如果加強公共政策他則可以索取已經支付的款項。”

不幸的是此規定不屬於非法協議。進一步說明在Frenzel vs Catito(GR 143958,2003年7月11日)一案中,最高法院通過大法官羅密歐·卡雷霍Romeo Callejo Sr.指出: “此規定只適用於為了私人利益而被禁止的合約。它不適用於一開始就無效的合約。外國人作為請願者出售三塊土地是違法的。因為已經違反了《憲法》所以這些交易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。因此允許請願人收回所有權或用於購買土地的資金將顛覆公共政策。”

根據此情況來採用上述的決定,由於外國人丈夫禁止在菲律賓擁有土地,因此他無法收回土地或金錢。假設外籍丈夫是土地的真正買主,則此交易為無效而不是所謂的禁止合約,所以他可以收回已支付的款項。菲律賓新民法典第1416條只適用於禁止合約,不適用於一開始就無效的合同,例如向外國人出售土地。

此建議基於敘述的事實以及對此的認知。當其他事實闡述發生變化時,觀點可能會有所不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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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來源:Foreigners cannot own land in PH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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